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对外合作的各项制度,提高校企合作水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决定就对外合作重大事项决策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
联席会议由学校分管校企合作的副校长、党政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外合作交流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相关教学院(部)负责人组成,由分管校企合作的副校长或受委托的对外合作交流处处长召集主持。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时间
召开联席会议由学校分管校企合作的副校长决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具体会议时间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通知。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校分管校企合作的副校长视具体合作协议执行情况后确定。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学校对外合作的规划、计划等;
(二)拟定规范性文件和制定校内对外合作规章制度;
(三)部署学校对外合作的重要工作、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四)小结本阶段工作,部署下阶段工作。
(五)研究当前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纪律
(一)召开会议时,参会人员应准时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对外合作交流处请假。
(二)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决定事项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再向主管领导反映,但在决定未改变之前,个人必须服从会议决定,并带头执行。
(三)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校企合作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果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以提请复议。
(四)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视决定内容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联席会议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派专人负责记录,并将记录存档。
(六)联席会议的内容,凡属保密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议以外人员泄露。
对外合作交流处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