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合作交流处

(国际交流中心、校友会)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11-22 16:20 作者: 来源: 对外合作交流处

鄂职院办发〔2023〕40号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促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无缝对接,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 设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65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必须围绕提高学生的技术技能水平并最终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为目标。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先进技术信息平台,引进现代企业的先进理念、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先进管理,重点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习实训环境,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既要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又要加强学生职业素养及诚信教育,重视职业操守的培养。


                         第   组  


第四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考核学校各教学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服务产学合作教育教学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在对外交往过程中积极帮助教学单位联系合作单位。学校将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教学单位的主要业绩考核范围。

第五条 各院(部)是校企合作的主体和实施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 各专业教研室是校企合作的主持者,应承担校企合作方面的主要 职责,要明确相关责任人,切实解决校企合作教育教学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各院(部)校企合作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每学年初应制定明确具体的校企合作工作计划以及做 好与工作任务相对应的经费预算。一般性项目经学校审批后由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落实具体工作;重点紧密型合作项目经学校审批后有专项经费支持,学校职能部门跟踪管理。

每学年末应认真全面地总结本年度校企合作工作成效和改进措施,形成详实的书面总结材料,计划、总结均应及时提交对外合作交流处存档。

(二)根据专业特点和产学合作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或具体实施办法,规范产学合作工作。

(三)每个教研室要认真制定适合各专业特点的产学合作年度工作计划,不断深化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四)积极联系建立校企合作基地,作为开展产学合作工作的校外支撑点。每个专业合作基地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紧密型合作基地1家;每一个重点专业应有不少于3家长期稳定的紧密型合作基地。

(五)积极组织进行行业或人才需求调研工作,每年各专业进行调研不少于1次,调研报告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

(六)积极邀请合作单位参与人才培养过程。聘请合作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来校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安排学生到合作单位见 习、生产实习(训)、毕业顶岗实习。

(七)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业教师到合作单位挂职参与实 践,积极参与合作单位技术攻关、研发等工作。

(八)积极争取合作单位支持学校建设发展,参与校内外实 训基地建设;积极向合作单位募捐教学设备、争取专项投入、设立专业奖学奖教基金。

(九)积极开展面向合作单位和社会的各类员工培训和科技服务;努力为合作单位开展订单培养,为社会输送优秀毕业生。


                      第 章  合  


第六条 建立校企合作的条件是:

(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 位,应属国家和地方的支柱产业企业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 高科技企业,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提供 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校企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基本符合学校重点实训室、实训基地的设备仪器的配置条件,合作企业提供的设备、技术、管理应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三)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不能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也不能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 经营;项目要结合学校专业发展,有利于推进学校产、学、研结 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能进行校企合作。

第七条 建立校企合作的原则

(一)服务原则。为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是学校校企合 作的指导思想,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合 作成败和成功率的高低。各教学院(部)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人员培训,做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二)互利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利共赢是校企合作的基础,通过合作,企业应达到增加经济效益、促进科技进步、提升员工 素质等目的;学校应达到增强教学实力、促进产学结合、提高学生技能等目的。

(三)统管原则。校企合作是双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一致,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统一检查考评。

(四)互动原则。学校以教学为中心,服务企业;企业以经营为中心,为教学服务,以服务换服务。合作企业具备在学校选拔学生的优先权。

第八条 合作模式

(一)工学交替模式。企业因用工需求,向学校发出用人订单,并与学校密切合作,校企共同规划与实施的职业准备教育。其方式为学生在学校上理论课,在合作企业接受工作技能训练,按双方共同制订的教学计划实施交替。

(二)“订单”合作模式。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录取时与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挂钩,实现招生、实习、就业联体同步。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以学校为主负责完成,专业实践课以企业为主负责完成;学生的校内实训环节由企业参与指导;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 企业完成,学校派人参与管理。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

(三)教学见习模式。学生在校通过一定的专业理论学习后, 为了解合作单位的产品、生产工艺和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提前接受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教育,培养学生强烈的责任 感和主人翁意识,到合作企业对企业工作程序及生产、操作流程等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并安排学生实地参与相关工作、亲自动 手制作产品、参与产品管理,较为系统地掌握岗位工作知识,有效增强协作意识、就业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四)顶岗实践模式。顶岗实践也称“2+1”或2.5+0.5教学模式,即学生前二年或前二年半在校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后,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一年或半年的顶岗实习。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五)产学研合作模式。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帮助企业解决相关的科研难题,利用专业优势办产业,办好产业促进专业发展,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企业走健康发展之路。

(六)共建实训基地模式。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共建实训基地。这些基地不仅可成为师生接触社会、了解企业的重要阵地,学校还可以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职业 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的机会,促进专业教师技能提高;企业也可以从实训学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共建实训基地可以在校内,也可以在校外。

(七)共建园区模式。按照园区建设的“先进性、系统性、 持续性”原则,积极引导符合学校专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投资共建“产、学、研、用”园区,园区建立生产性实训基地、 研究院所。学校在资金、场地等方面对产、学、研、用结合有重大影响的“入园”项目给予大力支持。

(八)合作建立职工培训基地。根据各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与相关企业合作建立各种形式的职工培训基地,职工培训基地的地点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学校。

                  第 四 章  重点项目(紧密型项目)管理

第九条 为推进校企深度合作,促使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颠 覆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带动招生、就业、培训良性循环,学校对产学深度合作项目实施目标管理。学校大力支持各教学单位与合作单位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鼓励学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积极有序参与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条 校企合作重点项目(紧密型项目)是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以下称合作单位)与学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就专业(课程、教材、基地、教学资源)建 设、实践教学、学生就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教师实践、文化交流等领域开展全面合作,进而互相渗透,最终建立起为人才培养服务的、能使双方获益的可持续的产教融合共同体,并以合作协议来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具体负责重点(紧密型)合作项目的常规管理工作,包括立项管理、过程考评、经费监督、验收鉴定、终结清理等。

重点(紧密型)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凡能持续稳定开展以下四项或四项以上并通过学校校企合作项目评选专家组通过的 (其中:第二、五项为必备条件)合作项目均可确认为校企合作校级重点(紧密型)项目。

(一)合作单位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安排技术专家来 校承担课程或实践课程教学,安排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5人经常 性来校举办学术讲座;承担校内教学(讲座)每学年不少于200 学时;成为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教师的稳定来源地。

(二)合作单位批量接受相关专业学生顶岗实训实习。每年接受学生短期见习、实习实训人数不低于20人,时间不低于2周; 毕业顶岗实习学生人数不低于10人,成为学生实习实训的稳定基 地。

(三)合作单位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参与技术与生产管理。接受教师人数不低于2人,时间不低于30天,成为双师型教师培养的稳定场所。

(四)校企合作开展科研,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优势,完成横向课题或共同申报省、市级纵向课题,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合作期内不少于1项成果。

(五)校企合作开发教学资源(课程、教材、共建基地等), 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合作期内不少于3项成果。

(六)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培养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合作单位每年接受毕业生数量在10人以上(对每个单位需求量不大的专业,该数量可适当降低)。

(七)学校为合作单位开设各种类型的培训,每年累计在1000 · 时以上。

(八)合作单位在院(部)相关专业设立奖学金或奖教基金,每年金额不低于1万元。

(九)合作单位向学校投资或捐资(捐物)参与办学,合作期内资金(资产)累计总量在5万元以上。

(十)合作单位参与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在建设方案设计、建设方案论证、直接参与建设过程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合作期内至少完成一个实训基地建设。

(十一)教学院(部)为合作单位开展技术推广或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合作期内收益额在5万元以上。

(十二)校企双方能定期联合开展一定规模的文化或技能竞赛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企业与校园相互融通。

校企合作开展其他形式的项目可依据合作内容归入以上各相应项目中;凡与学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校企合作成果显著,经学校校企合作项目评选专家组一致同意,可直接认定为校企合作重点(紧密型)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立项申报。各教学院(部)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在省内外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作为合作伙伴,经协商与项目前期开发,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紧密合作要件的,由联系教学院(部)按《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表》逐项填 写,并与相关支撑材料一并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办理申报立项手续。

(二)立项初审。对外合作交流处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并就相关合作事项听取教务、人事、财务、资产等相关部门 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

(三)专家评审。校企合作项目如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广、数 量大,或学校一次性投入(含年运行成本)较大,应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组织业内专家评审。

(四)立项审批。校企合作项目经初审或专家评审后,送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行文批复,同时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

(五)经费资助。经批准立项的合作项目,学校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涉及范围大小、社会效益或影响等给予必要额度的经费支持与立项奖励。重点项目分为三级。

一级校企合作项目(即相当于国家级)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奖2000元,项目经费资助每年20000元,根据项目进展和效果按季度支付。

二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即相当于省级)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奖励1000元;项目经费资助每年10000元,根据项目进展和效果按季度支付。

三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即相当于校级)责任人或责任 单位奖励500元;项目经费资助每年3000元,根据项目进展和效 果按季度支付。

没有立项且有特殊意义的校企合作单项项目,经校领导审批可以享受一次性专项经费支持。以上奖励经费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管理。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 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教学院(部)应按 合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一)合同基本内容

1.合作项目内容与要求。包括:合作项目名称、合作目的、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等;

2.合作双方的权利和职责;

3.其他规范必要的格式条目。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原则上为2~3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三)合同审定和签订

没有立项且有特殊意义的校企合作单项项目,经校领导审批可以享受一次性专项经费支持。以上奖励经费不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 项目过程管理

(一)项目的启动。项目通过审批后,承办该合作项目的教 学院(部),应在一个月内启动有实质性内容和结果的项目。学校 预支年度经费的30%作为启动工作经费。

(二)项目阶段目标效益考评。承办校企合作项目的教学院(部),每学期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并对合作项目的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等工作进行效益评价,形成项目建设进展报告,报告主要内容是:1.项目进展情况;2.资金使用情况;3.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项目建设进展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和6月20日前报对 外合作交流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根据项目进展计划和阶段工作目标进行考核,达到合格基本要求的,支付本学期产学合作项目经费;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暂停经费支持,并要求相关教学院(部)整改或说明原因。

(三)项目的中期评估制度。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由对外合作交流处组织中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及目标完成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即将终止的合作项目,应提前3个月告知合作方终止合同。无明确规定的,协商终止合同,或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第十五条 项目专项管理

(一)资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教学 院(部)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 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 均应收回,承办项目的教学院(部)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执行。

(二)知识产权管理。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 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 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学校科研处管理范围。

(三)财务管理。学校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 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 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开放服务收入中学校的 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与鉴定

(一)项目结束时,承担项目的教学院(部)应及时对项目 进行清理,按照要求填写《紧密型校企合作项目验收鉴定报告书》, 与合作成果及其材料一并报对外合作交流处。

(二)对外合作交流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个别访谈、查阅资料、效果测评等方式对紧密型合作 项目进行验收。同时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和紧密型项目的基本 要求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达到优秀等级的教学院(部)给予项目专项奖励。

                  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校企合作工作纳入各教学单位的年度综合 目标考核,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继续教育学院等七部 门相关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考核主要内容是:

 (一)教学单位对产学合作教育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

 (二)合作单位参与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开发与教材建设的情况;

 (三)合作单位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及其效果;

 (四)合作单位支持学校与实训基地建设程度;

 (五)校企合作技术开发与应用及服务社会的能力。

                    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对外合作交流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