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强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管理,大力推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系指学校涉外工作中的一系列活动。主要包括:邀请、接待外宾来校参观、访问、讲学、作专题学术报告或合作研究;聘请国(境)外专家;与国(境)外高校建立校际合作交流关系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境)外人员来校捐资、投资、捐赠等;校内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校内人员公派出国(境)进修、合作研究、执行协议、攻读学位等;在校内组织国际学术会议;提供在校师生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咨询及有关国(境)外使用的证明材料;外国记者、驻华使领馆人员来校参观、采访等活动;国(境)外学历学生教育、各类长短期培训等其他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二条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决策和指示精神。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必须紧密围绕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事工作纪律和规定,牢固树立“外事无小事”的观念,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维护国家安全,严守国家秘密,同时要求外方人员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是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二级单位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工作,并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五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关于外事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2.负责拟定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工作规划、经费预算,按期做好进展评估和年度总结;
3.负责组织和统筹安排上级部门下达的相关国际合作交流工作和其他涉外机构的相关交流活动;
4.负责全校各类人员(含未脱密的离退休人员)因公出国(境)事务管理,包括工作出访、境外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等公务活动,并做好派出人员的审核、报批、证照管理等工作;
5.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联合培养、学生交流交换及其他各类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归口管理,对项目的建立和实施过程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并指导学生办理护照、签证、通行证或签注等工作;
6.负责协调各类校际涉外合作交流协议的审核及归口管理工作;
7.负责外籍教师的身份管理,统筹协调处理申请来华签证及居留许可等事务;
8.负责统筹协调处理留学生奖惩、在华学习签证和居留许可等事务;
9.负责做好国际学术会议、赛事的审核、报批、指导等工作;
10.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六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作为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推进国际化办学的主体,工作职责如下:
1.明确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相应的专(兼)职人员;
2.按照学校要求,制订和执行本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年度规划,对相关工作进行年度总结;
3.积极申报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国际科研合作平台、引进国外大学课程标准等项目,积极举办(承办)高水平国际会议、赛事,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4.结合本单位教学与科研工作实际,组织教职工赴国外进行短期交流、访问、讲学、合作研究等,并事先向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报备,事后按要求完成总结备案工作;
5.积极组织拓展本单位学生海外交流学习与实习就业等项目,并事先向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备,事后按要求完成总结备案工作;
6.做好长、短期外籍教师的推荐与筛选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材料报学校审定批准;
7.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留学生的招生工作,做好本单位来校留学生教学和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8.完成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其他相关事宜,并报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备案。
第七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1.各类出国人员的政审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负责。
2.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因公出国政审工作;负责制定外籍教师聘请计划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核与管理;每年年底将当年教师海外读博及学成归来情况、外籍教师聘请情况与相关材料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备案。
3.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制定与实施来校留学生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
4.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负责做好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工作,协同做好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宣传工作。校内各单位向校外新闻单位、媒体发送学校有关涉外内容的稿件(含照片、音像材料)、校外新闻单位在校内采访学校聘请的外籍教师、国(境)外学生,均必须事先征得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同意。学校师生邀请或接受国外新闻媒体、记者采访等活动,需事先将行程、采访内容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审核,同意后方可邀请和接待。
5.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短期海外学习项目的审核,并负责上述学生国外跟踪管理工作;负责参与国际学术交流项目、海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选拔、审核等工作;负责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国际交流等项目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6.党委保卫部负责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因公、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相关手续的备案与反间谍等涉外安全教育,做好学校重大涉外活动的安保工作,防止涉外突发事件的发生;协助办理外籍教师、来校留学生在孝期间的居留手续;会同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
7.教务处负责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国际交流等项目专业培养计划的论证、审核等工作;负责全日制来校留学培养方案的审核、教学质量的监控、毕业证授予管理等工作;负责在校生国(境)外实习、参加国(境)外技能大赛等项目的审核。
8.科研处负责指导各二级单位举办(承办)高水平国际会议;组织和指导各二级单位申报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平台和知识产权。举办国际会议或大型国际活动,须纳入学校当年国际会议和国际活动计划,并经科研处审批,提前1年以内部请示形式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经批准后,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文,批复后,方可进行会议操作。各二级单位未经批准不可自行向国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许诺举办(承办)国际会议或大型国际活动。
9.校园建设与后勤保障处负责为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提供各类后勤保障。
10.其他未涉及单位参照本单位职能执行相关事项。
第三章 短期来校访问人员的邀请与接待
第八条 国(境)外人员来校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来访。对主动来访者或上级部门下达的接待任务,由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根据来访者的目的、要求等,提出参加接待的部门或人员建议,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结合教学与科研工作实际,邀请并接待国(境)外专家来校短期参观、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开展学术交流等。各教学单位从事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承担;若特殊情况下,所需经费需由学校承担,应报告学校,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决定。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邀请、接待国(境)外人员,应当在外宾入境前将来访人员名单、有关国别、身份等背景材料、来访目的等内容报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应积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和接待活动;并事后以书面形式将接待工作总结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备案,国(境)外来访人员护照及签证复印件报党委保卫部备案。
第十一条 涉及协助办理签证的短期来访,邀请单位或部门应提前30个工作日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发出正式邀请。
第四章 来校留学
第十二条 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负责来校留学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并实施指导;负责来校留学生的外事手续管理等工作。来校留学生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由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按照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规定的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来校留学生的事务。
1.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制定与实施来校留学生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
2.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做好来校留学生学籍的统筹管理并指导各教学单位对来校留学生的日常管理。
3.党委保卫部负责做好来校留学生相关资料备案。
4.教务处负责审定来校留学生培养计划,协调学生培养过程中教学活动的组织安排,下达教学任务,做好成绩的统筹管理、毕(结)业资格审定及毕(结)业证书发放;
5.各教学单位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在本单位学习的国(境)外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协助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参与对国(境)外学生的其他管理。
6.各教学单位须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来校留学管理工作,并设专(兼)职来校留学生教学秘书和辅导员具体处理有关来校留学生事务。
第十四条 国(境)外各类短期培训项目,由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密切配合,或根据国(境)外团组所要求的专业直接分配至相应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自行组织完成,并提交相关过程性材料至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存档。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在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的管理与指导下,自主开拓举(承)办本单位相关专业高水平国际性培训,其学费标准、收费办法、分配原则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意,任何二级单位不得擅自接受或招收国(境)外学生。未经学校同意,学校教师不得私自为国(境)外人员上课。若国(境)外人员有类似要求,应及时通过正当渠道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经学校同意后纳入对外教育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参与实施来校留学生教育的教职工,依据学校统一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获得报酬。
第五章 外籍教师的聘请与管理
第十七条 聘请外籍教师应遵循“以我为主,按需引进,择优聘用,讲求实效”的原则。在聘请一定比例的语言教师的同时,结合专业教学与建设需求,增加聘用专业外教的数量。
第十八条 有聘请外籍教师需求的二级单位,应根据工作安排,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下一学年拟聘用外籍教师的计划报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经学校批准后,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协助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办理相关外事手续。若聘请单位已有候选人选,须提前将拟聘请教师的学历证明(含中国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工作经历(中英文简历)、体检证明和资历等材料提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上报学校批准后,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协助完成来华工作许可和来华邀请报批等手续。外籍教师来校后,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为外籍教师及随行家属办理外国专家证及居留签证等手续。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的报酬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的行政管理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教务处、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协同管理,教学管理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聘用外籍教师,否则,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不提供有关外事手续等支持,不承担外事风险,学校不承担责任,并追究相应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将外籍教师到任情况通知党委保卫部,并提交外籍教师护照、签证及居留许可证复印件。各聘用单位对外籍教师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师到任后,聘用单位应按照计划安排具体任务,并配备一名中方合作教师作为助手协助其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外籍教师的工作效果。
第二十三条 校园建设与后勤保障处负责为外籍教师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党委保卫部负责就有关外籍教师的安全工作与公安、安全部门保持联系,把外籍教师公寓作为重点防范场所,保障外籍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聘请国(境)外人士担任学校名誉职务或学术兼职,应事先向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聘任,聘任后相关单位应定期向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报备联络情况。
第六章 国际交流与项目合作
第二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项目合作工作指校内人员赴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开展培训、教学、科研、实习基地开辟、联系境外就业企业,与国(境)外机构信息交流、学分学籍认定、开具文件证明,以及其他与学校工作有关的涉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紧密结合教学与科研工作实际,探索开展各类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可能性。确定初步合作意向后,应及时向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申请并报送拟开展项目的书面材料。经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初审、报学校审批通过后,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会同相关单位与拟合作方洽谈。
第二十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须以学校名义签署,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对协议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与外方签订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否则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不提供有关外事手续等支持,学校不承担责任,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类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协议,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牵头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实施单位负责起草项目实施细则,经学校同意后执行。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对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实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积极与国(境)外机构开展图书资料交流。交流所获得的图书资料为学校资产,向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报备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如果认为图书资料的内容有可能出现与我国法律法规或国情不符的情况,或可能涉及国家机密问题,应立即上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
第三十条 学校获得的国际交流与项目合作信息,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开辟的国(境)外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企业,在满足联系单位需求后,应在全校范围内共享。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向国(境)外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学校、驻外使领馆等单位或个人出具与学校有关人员的成绩、经历、资格等证明文件,应由本人提交申请至所在二级单位初审,在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图书档案馆及有关单位的支持和协助下查证核实,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代表学校向外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教师以个人名义与国(境)外开展的科研合作项目需上报科研处和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由科研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审核后,报请学校同意,并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备案。
第七章 对外合作办学
第三十三条 对外合作办学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和境外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境外办学是指学校与国(境)外单位合作,在他国境内举办的以招收当地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对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由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牵头,各二级单位协同配合共同完成。
第三十五条 对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教学实施、学生管理等工作由学校相应二级单位负责,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开展对外合作办学项目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第八章 因公出国(境)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遵循“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务实出访、逐案审批”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审核、报批工作,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人员的人事审查工作,人员选派和管理按照“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由出国人员所在二级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按计划派出,每年11月底前学校各二级单位向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提交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报请学校审定实施。
第四十条 学校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团组,需在出发前90天向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申请办理相关出访手续。出访者需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处级领导干部送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提交学校党委审批,其他人员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完成后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协助办理有关批件及出国(境)证照等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有关出访次数、在外停留时间、团组人数、经费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出国(境)团组或个人应在出行前接受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的行前教育,并按要求报党委保卫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需严格遵循因公批件批复的出访日期和出访时间。回国后需在五天内将护照等证件连同出访日志、出访报告、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报告表、相关影像资料等提交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
第九章 学生出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学生出国学习项目的申请、实施和总体协调,教务处负责学生学分认定,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与各教学单位共同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党委保卫部负责学生出国相关资料备案,各教学单位负责项目宣传、学生审查推荐、行前教育及跟踪学生在境外学习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教学单位开展学生出国留学项目,项目的设立须事先经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报学校审批,内容包括留学项目基本信息、运行方式和收费情况。严禁未经批准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各类留学项目,严禁开展未经报批的学生出国留学项目。开展学生出国留学项目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的具体运行和与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的对接工作,必须提前向党委保卫部、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报备项目学生相关材料。
第十章 国际会议
第四十五条 国际会议举办或承办单位应提前1年将书面申请报送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上级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正式开展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国际会议的外事手续报批和监管工作,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科研处负责国际会议的校内审批和监管工作。校内举办或承办单位负责国际会议具体组织实施,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合作举办国际会议应提交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经费来源及预算。
第四十八条 国际会议召开7天前,举办或承办单位须向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提供正式会议材料。
第四十九条 会议结束后15天内,举办或承办单位应将会议中所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重要图表照片、讲话录音和录像等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随同会议总结报告送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备案,国(境)外参会人员护照及签证复印件报学校党委保卫部备案。
第十一章 礼品与资助
第五十条 向来访人员赠送礼品或因公出访时向外方接待单位赠送礼品,原则上由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准备。根据对方身份及所在国家地区文化、习惯选择礼品,原则上不送贵重礼品。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教职员工在涉外活动中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特殊情况下确实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如数上缴,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正式与国外机构或人士联系接受各类资金、技术、物资、人员及信息等资助项目前,应将资助意向上报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获学校批准后,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对外联络工作。
第五十三条 接受境外资助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交政策,平等合作,互惠互利。资助项目须按权限经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接受。有关单位在接受国(境)外资助之后,应与资助机构或人士保持日常联络,并将有关情况报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备案。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计划内全日制学生因私出国(境)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所在教学单位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并将相关信息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备案。
第五十五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须提前向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提交关于其他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请示或报告,内容包括国际合作与交流对象的背景、目的、内容和资金来源等。开展其他国际合作与交流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法规和外事纪律,并定期向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报送工作进展报告。违反外事纪律、违反上级部门和学校外事管理规定,按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要主动熟悉和学习外事政策,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强化外事归口意识,严格杜绝越权行事、先办后报等现象。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如有与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涉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