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职院发〔2019〕3号
关于印发《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
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月29日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制度建设,规范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管理,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有序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系指学校涉外工作中的一系列活动。主要包括:接待、邀请外宾来校参观、访问、讲学、作专题学术报告或合作研究;聘请国(境)外专家;与国(境)外高校建立校际合作交流关系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境)外人员来校捐资、投资、捐赠等;校内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校内人员公派出国(境)进修、合作研究、执行协议、攻读学位等;在校内组织国际学术会议;提供在校师生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咨询及有关国(境)外使用的证明材料;外国记者、驻华使领馆人员来校参观、采访等活动;国(境)外学历学生教育、各类长短期培训等其他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二条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决策和指示精神。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涉外工作人员应该树立 “外事无小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并同时要求外方人员遵守我国的法律,尊重我国的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是全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两个归口管理部门,实行职责分工、协调管理。其他各学院和部门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工作。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或部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五条 学校外事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省等上级部门文件和国家关于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
2.拟定学校外事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
3.负责全校各类人员(含未脱密的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事务的审批及相关手续的审核,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做好全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管理;
4.负责全校各类人员(含未脱密的离退休人员)因公出国(境)事务管理,包括工作出访、境外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等公务活动。做好派出人员的审核、报批、证照管理等工作;
5.行驶涉外工作的管理职能,协调全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6.完成省、市外事部门及省教育厅外事归口处室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省等上级部门文件和国家关于教育对外开放的各项方针政策;
2.拟定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全面负责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3.编制、执行学校年度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
4.编制、执行学校年度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预算;
5.组织和统筹安排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处理国际合作事务和相关文函;
6.为建立和发展与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关系,起草、审核相关协议并进行管理;
7.负责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办学)和校际交流项目的管理;
8.负责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
9.做好国际学术会议的审核、报批、指导等工作;
10.建设、维护、更新学校英文网站,审核对外宣传资料;
11.负责来华留学生报批手续,指导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等涉外工作;
12.招徕、争取并承担国际培训项目;
13.协助学校保卫处做好重大涉外活动的安保工作;
14.参与湖北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并履行协会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15.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国际合作与交流任务。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列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计分项目。作为对外交流活动、推进国际化办学主体,二级学院职责如下:
1.明确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分管院长和相应的专(兼)职人员;
2.制订和执行本学院的年度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规划;
3.积极申报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国际科研合作平台、引进国外大学课程标准等项目;
4.做好长短期外国文教专家的推荐与筛选工作;
5.积极举办(承办)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会议;
6.做好本院学生国际交流相关工作;
7.完成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1.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核科级干部及以上出国进修、培训、考察访问等公务活动,并负责政审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中层及以上干部因私证照管理办法。
2.学校人事处负责选拔、审核和推荐各类出国进修、培训、学习人员;负责审核聘用外籍教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的资格及待遇等。
3.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专业培养计划的论证、审核及学籍管理等工作;审核各二级学院提出的学生校际交流学分认可方案;负责全日制来华留学培养方案的审核、教学质量的监控等工作;参与在籍学生赴境外游学、参加国际交流及校际交流项目的审核工作;组织在校生赴国(境)外实习、参加国(境)外技能大赛。
4.学校科研处指导二级学院(科研机构)举办(承办)高水平国际会议;指导和支持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申报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及平台。
5.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开展学生三个月以内短期海外学习项目;参与国际学术交流项目、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审核等工作, 各院系接收与派遣学生交流均应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6.学校保卫处负责全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相关手续的审查备案与涉外安全宣传教育,防止涉外突发事件的发生,协助办理外籍教师、来华留学生在孝期间的居留手续。负责收集来校访问、考察、工作、学习的外籍人员的个人证照信息。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处置涉外突发事件。
7.学校后勤处负责来学校工作的外籍教师、来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留学生的各类后勤保障工作。
8.职能部门服务与支持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章 短期来校访问人员的邀请与接待
第九条 国(境)外人员来校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来访。对主动来访者或上级部门下达的接待任务,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来访者的目的、要求等,提出参加接待的部门或人员建议,报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结合教学和科研工作,邀请并接待国(境)外专家来校短期参观、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开展学术交流等。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来访者本人负担;若特殊情况下,所需经费需由我方承担,应通过国际教育学院报告学校,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决定。其费用来源,原则上由邀请的单位或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及其他部门邀请、接待国(境)外人员,应当在外宾入境前将来访人员名单、有关背景材料、来访目的等内容报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应积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和接待活动。若来访活动时间较短,活动范围仅限于邀请单位或部门内部的,以及来学校顺访的,可事后以书面形式将接待工作总结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国(境)外来访人员护照及签证复印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涉及签证的短期来访,邀请单位或部门应提前30个工作日报国际教育学院,由国际教育学院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发出正式邀请。
第四章 对外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的对外教育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国际教育学院应依据国家关于接受国(境)外学生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接受国(境)外学生的管理办法、招生简章等;负责学校接受国(境)外学生的信息咨询、招生、日常活动或组织其他活动、在华学习签证(注)、居留、学习证明文件、毕业证书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国(境)外学生的教学及培养;各二级学院负责在本院学习的国(境)外学历学生的教学管理,同时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参与对国(境)外学生的其他管理。鼓励各二级学院参与招生咨询、对外宣传、组织生源,扩大对外教育规模。
第十五条 国(境)外各类短期培训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管理及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或根据国(境)外团组所要求的专业直接分配至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自行组织教师、翻译完成教学任务。鼓励各二级学院在国际教育学院的管理、配合、参与下,自行举办本学院有关专业的培训,其学费标准、收费办法、分配原则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意,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接受或招收国(境)外学生。学校教师、翻译等人员未经学校同意,一律不得私自为国(境)外人员上课。若国(境)外人员有类似要求,应及时报告学校职能部门,经同意后纳入对外教育正常渠道。
第十七条 参与实施对外教育的学院、单位或个人,依据学校统一制定的分配原则获得报酬。其报酬标准如下:
1.单班双语教学,单位课时津贴标准在校内同级标准基础上上浮100%;若专业教师英语水平无法达到英文授课,可由专业英语教师配班上课,两人配班上课津贴定为:中文教师在校内基础上上浮20%,语言翻译教师在校内基础上上浮50%。
2.涉及有明确的质量要求的教学或培训项目,应在参照上述标准基础上,将单位课时津贴标准与考试质量挂钩,目标式上浮或下调。
3.教师参与国(境)外学生教学产生的工作量可在职称评定时予以认定。
第五章 外国专家的聘请与管理
第十八条 聘请外国专家应遵循“以我为主,按需聘用,择优选取,讲求实效”的原则。在聘请一定比例的语言专家的同时,结合专业教学和学科建设工作,增加聘用专业和合作项目研究专家的数量。
第十九条 需要聘用外国专家的二级学院或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下一学年拟聘用外国专家计划报国际教育学院,经学校批准后,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实施。若聘请单位已有候选人员,须提前将拟聘请专家的学历(含中国使馆学位认证)、工作经历(中英文简历)、体检证明和资历等材料提交国际教育学院,上报学校批准后,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完成来华工作许可和来华邀请报批手续。外籍专家的教学等工作由二级学院负责安排及管理。外籍专家来校后,国际教育学院为专家及随行家属办理外国专家证及居留签证手续。
第二十条 外国专家的报酬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承担全日制公办学生教学工作的外国专家的费用由学校承担,鼓励二级学院自筹经费扩大聘请外国专家力度。
第二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与外国专家签订聘用合同,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聘用外籍专家和教师,否则,国际教育学院不提供有关外事手续等支持,不承担外事风险,学校不承担责任,并追究相应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应及时将外国文教专家的到任情况通知保卫处,并提交外国文教专家护照、签证及居留许可证复印件。各聘用单位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教学任务如有变更,须在国际教育学院的参与下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到任后,聘用单位应按照计划安排具体任务,并配备一名中方合作教师作为助手协助其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效果。
第二十四条 后勤处负责为外国文教专家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保卫处负责就有关外国文教专家的安全工作与公安、安全部门保持联系,把外国文教专家公寓作为重点防范场所,保障外国文教专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 对外交流与项目合作
第二十五条 对外交流与项目合作工作指校内人员赴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开展培训、教学、科研、实习基地开辟、联系境外就业企业等活动,与国(境)外机构信息交流、学分学籍认定、文件证明,以及其他与学校工作有关的涉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该紧密结合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探索开展各类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可能性。确定初步合作意向后,有关单位应向国际教育学院报送拟开展项目的书面材料。经学校同意后,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相关单位与拟合作方洽谈。
第二十七条 与外方签订合作协议或备忘录,须经国际教育学院报请学校同意。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与外方签订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学校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不提供有关外事手续等支持,学校不承担责任,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类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协议,由国际教育学院牵头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实施单位负责起草项目实施细则,经学校同意后执行。国际教育学院对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实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或部门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积极开展与国(境)外机构的图书资料交流。交流所获得的图书资料为学校资产,报备国际教育学院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如果认为图书资料的内容有可能出现与我国的法律法规或国情不符的情况,或可能涉及国家机密问题,应事先上报国际教育学院。
第三十条 学校获得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信息,由国际教育学院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开辟的国(境)外实训实训基地和就业企业,在满足联系单位需求后,应在全校范围内共享。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向国(境)外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学校、驻外使领馆等单位或个人出具与学校有关人员的成绩、经历、资格等证明文件,由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查阅原始档案,或在组织人事部门、教务处及有关单位的支持和协助下查证核实,代表学校向外方提供中、外文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以教师个人名义与国(境)外开展的科研合作项目需上报国际教育学院,由国际教育学院和科研处协调后,报请学校审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大力发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的经费事宜,在学校财政经费预算范围内支持。
第七章 对外合作办学
第三十四条 对外合作办学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和国(境)外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等活动。国(境)外办学是指学校与国(境)外单位合作,在合作单位所在地举办的以招收当地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等活动。
招收国外留学生和选送学生国(境)外留学,是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主要形式,应紧密结合学校的教学工作,以有利于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利于推进教学改革为宗旨。
第三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和协调全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按照要求得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留学服务中心)同意和备案,确保送出去、招进来的留学生学历、学位认证,维护留学生合法权益。具备条件的二级学院可根据自身的专业情况,原则上在现有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基础上实施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由学校统一管理。招收留学生教学计划由教务部门与相关二级学院按照合作办学协议拟定,教学计划中须包含汉语能力水平要求和中国概况类课程的必修要求;不设置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来校留学生的实践教学应当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同时,与来华留学生的职业规划相结合,适应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在国内学习阶段,学生归属专业所属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与合作方联系、管理外方教师、办理学生出国(境)等事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有建设高水平教学师资队伍的总体规划和具体措施,满足保障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和推动人才培养国际化的要求。学校应当在来校留学生教学岗位标准中规定必要的教学资质、专业水平、外语能力和跨文化能力要求,确保教师胜任来校留学生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应积极为各二级学院的对外合作办学创造条件,各学院也可以与外方就对外合作办学意向开展非正式接触。初步意向确定后,相关二级学院应向国际教育学院报送拟开展项目的书面材料。经学校研究同意后进行正式谈判并签署书面文件。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报批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合作办学协议,由国际教育学院和相关学院共同起草该项目的实施细则,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八章 因公出国(境)
第四十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公派出国(境)访问、留学进修和教学科研等活动。因公出国(境)按计划派出,每年11月底前各二级学院及部门向外事处提交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由外事处报请学校审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有关出访次数、在外停留时间、团组人数、经费等按照上级领导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出国(境)团组或个人应在出行前接受由外事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的行前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团组,需在出发前60天向外事处申请办理相关出访手续。出访者需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处级领导干部送组织部提交党委审批,其他人员由外事处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完成后外事处协助办理有关批件及出国(境)证照等手续。出国(境)访学教师需在出访前征求计财处意见,是否需要办理因公出访批件。
第四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需严格遵循因公批件批复的出访日期和出访时间。回国后需在五天内将护照等证件和出访日志、出访报告交外事处。
第九章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术会议举办或承办单位应提前1年将书面申请并报国际教育学院。经学校审查同意后由上级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正式开展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四十五条 会议经费由举办单位自行负责落实,会务工作由举办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 会议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将会议中所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重要图表照片、讲话录音和录像等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随同会议总结报告送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国(境)外参会人员护照及签证复印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章 赠送与接受礼品
第四十七条 向来访人员赠送礼品或因公出访时向外方接待单位赠送礼品,原则上由学校外事处或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准备。礼品的选择应根据对方的身份及所在国家地区的文化、习惯,原则上不送贵重礼品。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特殊情况下确实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如数上缴,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其他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四十九条 聘请国(境)外人士担任学校名誉职务或学术兼职,应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有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聘任,聘任后有关单位或部门应随时向国际教育学院通报联络情况。
第五十条 各学院、部门正式与国外机构或人士联系接受各类捐赠、捐资项目前,应将捐赠、捐资意向上报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对外联络工作。捐赠项目须按权限经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接受。有关部门在接受国(境)外捐赠、捐资之后,应与捐赠人保持日常联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际教育学院。
第五十一条 校内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邀请或接受国(境)外记者来校访问等活动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外事处,由外事处会同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方可邀请和接待。
第五十二条 校内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向校外新闻单位、媒体发送学校有关涉外内容的稿件(含照片、音像材料),必须事先征得外事处及宣传部的同意。校外新闻单位在校内采访学校聘请的外籍人员、国(境)外学生,必须事先征得外事处和宣传部同意。国(境)外媒体来学校采访,必须事先将行程、采访内容等材料报外事处及宣传部,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由外事处负责管理并做好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计划内全日制学生因私出国(境)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归口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各院部、各部门、各科研院所要主动熟悉和学习外事政策,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强化外事归口意识,严格防止越权行事、先办后报等现象,没有学校授权,不能擅自代表学校与国外机构(高校、公司、科研机构、协会等)签署国际合作交流协议。有关单位必须在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签署的协议生效后,才能实施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五十六条 港澳台事务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学生赴台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